根据市政府印发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绍政发[2018]17号)和《关于确定2019年度全市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55号),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全市统一的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
职工医保待遇
类别 |
费用分类及分段 |
报销比例 |
医药机构 |
在职职工 |
退休人员 |
普通门诊或绍兴市内药店购药 |
普通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含急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累计400元—5000元之间 |
其他定点医药机构 |
65% |
70% |
经本统筹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7日内转诊到本统筹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
70% |
75%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75% |
80% |
住院(门诊规定病种)起付线及床位费 |
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0元(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0元。门诊规定病种400元。床位费40元/天。 |
住院(门诊规定病种) |
超过起付标准—5万元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85% |
90% |
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
80% |
85% |
超过5万元—10万元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90% |
95% |
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
85% |
90% |
超过10万元—25万元 |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
90% |
95% |
超过25万元 |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
90% |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类别 |
费用分类及分段 |
报销比例 |
普通门诊 |
市内基层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 |
60% |
门诊起付标准50元,累计净报销限额800元。上年度有效签约的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累计净报销限额再提高200元。 |
市内基层医疗机构除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 |
50% |
市内其他医疗机构中药及中医诊疗项目 |
25% |
市内其他医疗机构除中药及中医诊疗项目 |
15% |
经本统筹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7日内转诊到本统筹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
中药及中医诊疗项目 |
30% |
除中药及中医诊疗项目 |
20% |
未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符合规定生育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含妊娠并发症) |
平产 |
定额补贴1200元 |
难产助产、多胞胎或剖宫产 |
定额补贴1500元 |
住院(门诊规定病种)起付线及床位费 |
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0元(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0元。门诊规定病种400元。床位费40元/天。 |
住院(门诊规定病种) |
超过起付标准—28万元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85% |
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
75% |
大病保险待遇
基金类别 |
费用分类及分段 |
报销比例 |
大病保险(一个医保年度内,大病两个项目分别计算) |
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及转外就医承担的自理比例费用:累计2.5万元以上—40万元 |
60% |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因病致贫对象、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报销比例提高10%,即70%。 |
特殊药品:累计8000元以上—40万元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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